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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介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的通知

日期:2020-11-10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教育局: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基础靠教育。当前,乡村振兴成为“三农”工作主旋律,基层乡村治理、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等各领域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和旺盛。为推动形成乡村人才振兴合力,调动全国涉农高校、涉农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进一步发挥优势,创新人才培养形式,加快培养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人才队伍,农业农村部、教育部决定联合开展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院校推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2019年,农业农村部联合教育部启动“百万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行动计划”,广泛动员涉农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利用5年时间培养100万名具有较高学历的乡村振兴带头人,打造100所左右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全面提升农业农村人才培养质量。推介人才培养优质校,按照“广泛推荐、优中选优、引领示范”的原则遴选优质教育资源,畅通农民学历教育发展通道,有利于推进涉农院校人才培养改革,用优质院校培养优质人才,在涉农院校中树立产业办学导向,示范带动涉农院校创新体制机制,突破传统学校围墙内办学的局限,真正实现产业链上培养人,生产实践中培养人,形成贴近农业农村的人才培养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育人理念先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乡村振兴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围绕地方主导特色产业开展人才培养,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贯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耕读教育,培养生产经营能力优、科学文化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的现代农民。

  (二)专业特色鲜明。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依照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关专业,涉农职业院校可自主开设专业方向,体现现代农业发展趋势、新产业新业态融合趋势、新成果新技术应用趋势,培养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三)培养模式创新。遵循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特点和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量身定制培养方案,积极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关内容及要求融入专业课程教学,突出农民的实际特点,与生产结合、与市场结合,满足农民求学并兼顾生产的现实要求。培养内容实际、实效、实用,培养形式注重集中与分散教学、农忙与农闲教学相结合,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高素质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

  (四)师资队伍健全。具备与培养规模适应的农科“双师型”教师队伍,具有熟悉农业农村产业,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充足,师生比科学合理,有来自企业或生产实践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和拔尖师资在一线教学。

  (五)培训资源丰富。具有产教深度融合的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新型经营主体、产业示范园等,建设集实践教学、技术展示、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能够在教育培训中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

  三、工作程序

  推介院校包括涉农高校、涉农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等。

  (一)院校自荐。1125日前,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省内涉农院校填写推荐材料,包括院校基本情况、工作背景、前期基础、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要明确今后5年院校涉农人才培养计划,确定产业方向、培养模式、数量规模及社会效益等(申报书模板附后,一式两份)。

  (二)省级推荐。1215日前,根据院校申报情况,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本省份推介的优质校,统一报送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三)部级遴选。2021131日前,根据各省(区、市)推荐情况,农业农村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将采取专家交叉评审、实地调研等方式,确定100所左右优质校,并面向社会公开名单。

  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推进此项工作,推介的学校应具有良好口碑,能够在乡村人才振兴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可联系农业农村部和教育部相关司局。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教育处 高宝祯

  电话:01059193080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社教处  刘继阳

  电话:01066097704

  附件: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推荐材料(模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0114

附件

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推荐材料(模板)

一、基本情况

二、工作背景

三、前期基础

四、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四)工作进度

(五)保障措施

五、评价意见(包括学校学术委员会、省农业农村、教育部门盖章)

六、附件